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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掌上渌口 作者:发改局 编辑:殷志敏 2020-08-28 17: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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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9月1日起,渌口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株发改发〔2016〕278号)和《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放开部分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株发改发〔2017〕194号)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

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内产生、处理垃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垃圾场垃圾无公害化处理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城管局提出定价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城市区域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株洲市各区城管局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一)征收方式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各区城管部门除直接征收外,可委托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用水量,由各区城管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营运车辆按车辆数量,出租车由市客运管理处代收、客运车和货运车由市运输管理处代收。

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按建安工程造价由市政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代收。

厂矿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按职工人数、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自备水源居民用户按户数和其他征收对象由各区城管部门收取。

装修、维修项目由负责处理的服务单位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公园按用水量0.30元/m³收取。

2.学校、幼儿园、医院按用水量0.20元/m³收取。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用水量0.50元/m³收取。

4.厂矿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按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2.00元/人·月收取。

5.经营场所

(1)餐饮业按实际营业面积2.00元/m²·月收取。

(2)娱乐业按实际营业面积1.50元/m²·月收取。

(3)旅馆业按床位数2.00元/床·月收取(餐饮服务及娱乐部分按相关收费标准分别收费)。

(4)修理业按实际营业面积2.00元/m²·月收取。

(5)商场、超市、家具店按实际营业面积0.20元/m²·月收取。

(6)车站按候车室实际营业面积0.40元/m²·月收取(停车坪按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

(7)洗车场按实际营业面积2.00元/m²·月收取。

(8)专业停车场按实际营业面积0.30元/m²·月收取。

(9)其他门店按实际营业面积0.60元/m²·月收取。

(10)驾校按实际营业面积0.20元/m²·月收取。

(11)市场

农副产品市场(含屠宰场)按实际营业面积2.00元/m²·月收取;

有农副产品经营的超市按实际营业面积0.50元/m²·月收取;

工业品市场按实际营业面积0.30元/m²·月收取;

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按实际营业面积0.30元/m²·月收取;

综合市场按实际营业面积1.50元/m²·月收取;

其它市场按实际营业面积0.50元/m²·月收取。

6.营业性车辆按年度收取。标准为:

出租车5.00元/辆·月。

客运车10.00元/辆·月。

货运车4吨以上(含4吨)30.00元/辆·月

2-4吨(含2吨)20.00元/辆·月

2吨以下10.00元/辆·月

7.建筑垃圾

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由建设单位缴纳,按建安工程造价的4‰计征。(2017年194号文件要求:已取消)

建筑渣土按3元/m³收取。

装修、维修项目按建筑面积2.50元/m²收取。

渣土污染应急处理按8.00元/m²(自行清扫减半)收取。(按2017年194号文件要求放开,渣土污染应急处理、施工场地等场所的清扫保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

8.自备水源用户:居民按4.00元/户·月收取;其他用户按以上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卫生填埋)费,收费标准为20元/吨。

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垃圾,按城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能自行收集和运输至垃圾场的,应免征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具体办法由该单位与城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出具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以及代征单位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保证足额征收。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每月每户免收8立方米用水量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十六条 代征单位按收缴额3%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对超额完成代收任务计划的单位,委托单位应给予表彰及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城管部门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清扫保洁实行市场化经营,负责城市街道、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小区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保洁并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相关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另向业主收取清洁保洁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清扫保洁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城管部门应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保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自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掌上渌口

作者:发改局

编辑:殷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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